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愿必須不違背法律依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人們對待離婚問題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對于離婚一般首先要調解,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
離婚是什么意思
離婚
divorce
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程序。在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中稱為離或離異。婚姻關系除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消滅外,只能因離婚而終止。離婚不僅在當事人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上引起法律后果,并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
古代法中的離婚制度 按照中國古代奴隸制和封建制的禮和法,婦女只能從一而終,丈夫則可在一定條件下離棄妻子,這是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思想在離婚問題上的表現。中國封建制的法律規定,離婚主要有出妻、和離、義絕三種方式。出妻以七出為法定理由,即丈夫可以在七種情況下休棄妻子,又稱七去或七棄,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又有三不去對七出加以限制,即在三種特定情況下妻子可以不被離棄,即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后富貴(婚后曾與夫同甘共苦,后來夫富貴者)不去。和離在形式上近似后世的兩愿離婚,但實際上往往是出妻的別名。義絕是一種特有的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在夫妻之間 、夫妻一方和他方的特定親屬之間,以及雙方的特定親屬之間,出現了毆、殺等情事,經官司處斷,雙方必須離異。
古羅馬法規定 , 離婚主要有3種方式:①出于家父的意思而離婚。②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而離婚,即協議離婚。③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離婚,即片意離婚。早期的法律把這種片意離婚作為夫之特權,后來才加以改變,并對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提出離婚的,規定予以經濟制裁。歐洲中世紀的寺院法(見教會法),根據基督教的教義實行禁止離婚主義,只有存在重大的婚姻障礙時,方得經教會當局宣告該婚姻無效。寺院法還創設了別居制度,即許可夫妻雙方不負同居的義務,但不許解除婚姻關系,因婚姻而發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繼續存在。這種別居制度后來為一些國家沿用,作為對離婚制度的補充。
近現代的離婚立法 隨著歐洲各國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國家制訂的離婚立法逐漸取代了宗教法規 。1792年8月 ,法國立法會議在其宣言中指出,婚姻是可以用離婚解除的契約。此后,契約自由原則便成為離婚自由的理論根據。資產階級打破了婚姻不可離異的神話,是婚姻制度上一大進步。
當代許多國家以裁判離婚為解除婚姻關系的唯一方式 。也有一些國家兼采裁判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制度。關于離婚理由的立法例,有的采取有責主義,即出于可歸責于配偶一方的原因始得離婚;有的采取無責主義,即使當事人并無過錯,亦可基于婚姻關系已經破裂的事實而離婚。許多國家在離婚理由問題上將有責主義和無責主義結合起來。西方國家親屬法中常見的離婚理由是:一方有通奸行為,一方遺棄或虐待他方,一方患重大不治的或惡性的疾病,一方受刑之宣告,一方失蹤,婚姻關系破裂致使家庭生活解體,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雙方長期分居等等。近年來不少國家對離婚立法作了程度不同的改革,主要表現為:在離婚理由上,過去的規定強調有責主義,并且多為列舉性的規定,新的規定中無責主義的成分漸占優勢,并且常常采用例示性、概括性的規定。這是因為離婚率的增長已經成為西方國家中一個十分尖銳的社會問題,不得不改革傳統的立法以適應現實的社會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時有離婚的權利,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也有權訴請離婚。離婚可通過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即登記程序和訴訟程序來處理。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辦理離婚登記(見婚姻登記)。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雙方同意離婚,應依法辦理離婚登記。訴訟外的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調解為必經程序。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后,可因雙方達成和解的協議而撤銷離婚訴訟,亦可因達成離婚的協議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后一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按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發給當事人收執,作為婚姻關系業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只有在協議不成、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判決。
為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以及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實施中止妊娠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婚姻法》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關于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負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規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解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此外,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他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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