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方嫖娼導致離婚,女方作為無過錯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請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男方嫖娼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他賠償嗎,嫖娼被抓有什么處罰嫖娼行為不屬于法定的離婚過錯情形,對財產分割無影響,但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所謂“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與“同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嫖娼被抓有什么處罰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的說法,初次嫖娼可以視為情節較輕,但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條里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適用時,是否屬于情節較輕是公安機關酌情掌握的情節,屬于公安機關自由裁量的范圍,既可以認為屬于情節較輕,也可以認為不屬于情節較輕。處五千罰款屬于法律規定的上限,但不屬于違法,只是合理性問題。對于合法不合理的問題,即使通過訴訟也不能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條規定的“嫖娼”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具體說就是用付出金錢的方式換取與賣淫人員進行性活動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里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為生活所迫賣淫、初次進行賣淫、嫖娼等情況。關于男方嫖娼離婚時女方要求補償法律知識還有很多,要完全弄清楚只有靠專業的律師解讀才能做到,歡迎前來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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