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三次不判離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可以積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若收集的證據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但若因子女撫養問題導致不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再次就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訴訟處理。處理完完畢后,再提出離婚主張。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
一、法院判不予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
二、離婚律師可以全代理嗎
不可以。離婚案件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必須親自到庭。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師代為訴訟的,當事人不必親自出庭。但是,離婚案件比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關系,離婚與否,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復雜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出庭的情況下,才便于審判人員對此做出判斷。此外,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或者不離婚,應由雙方當事人來決定,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決定和表達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即使對代理人進行了特別授權,也必須出庭參加訴訟。如果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來確認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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