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婚前給離婚后歸誰?
彩禮錢一般是屬于女方所有。彩禮通常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后,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一、彩禮婚前給離婚后歸誰?
結婚后彩禮錢屬于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后,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認定為彩禮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例如,一方按當地風俗,通過媒人等中間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對此,主張要求返還彩禮一方,應首先舉證證明,其給付的財物應為按當地結婚習俗而為給付。
(二)給付時的直接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系;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當地結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于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濟條件酌情確定。
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后,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經明確。若不是為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
結婚時的彩禮錢,在法律上通常歸女方個人所有,這是在婚姻關系成立前男方給予女方的贈與。夫妻共同財產則是指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獲得的財物。若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第一,男方贈送彩禮后,女方未與男方進行結婚登記,違背了彩禮贈送的初衷。第二,雙方雖然完成了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此時女方未履行夫妻義務。第三,男方贈送彩禮后,導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離婚時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若婚姻關系破裂,男方依據法律規定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這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形:男方未與女方完成結婚登記、雙方雖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男方因贈與彩禮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并最終離婚。在這些情況下,彩禮的返還具有法律依據,旨在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男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彩禮的歸屬與婚姻狀況緊密相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彩禮被視為個人財產,而在特定條件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這不僅體現了對男方經濟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公平正義的維護。在處理彩禮歸屬問題時,需結合具體情況,依法依規解決。
結婚三年彩禮錢離婚后歸誰
如果這三年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則彩禮不需要退還,彩禮歸女方所有。如果結婚三年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則彩禮應當退還歸。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4、贈予行為早已完成,婚姻關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證據證明贈予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否則不可要求返還彩禮;
5、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以上不能認定為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彩禮屬于誰2024
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后辦理的,那么婚禮上的禮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一、離婚彩禮屬于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支持的情形,有三種,①未辦理結婚證的;②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說的結婚前的彩禮,對于婚禮上和婚后的贈予彩禮怎么分割并沒有規定。
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于彩禮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況,①陪嫁的財物是屬于女方的;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后辦理的,那么婚禮上的禮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根據有關規定,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后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于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后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系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后順序很重要。
二、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禮還需要返還嗎
需要返還。
針對彩禮糾紛問題,如有以下幾種情形查明屬實,是可以退還彩禮的:
第一種,男方給了女方彩禮,約定了好了結婚時間,但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感情不能繼續,無論是哪一方毀約,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二種,男女雙方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登記手續后,但是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并沒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三種,彩禮是在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彩禮超出了男方家庭經濟承受范圍,給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難(此處的生活困難是指,男方給了彩禮之后,靠自己的力量連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維持了),在雙方協議離婚后可退還彩禮。
在了解法律上對退還彩禮的規定后,我們可以清楚的明白無論是男方出軌還是女方出軌,都不是要回彩禮的條件。不是女方出軌了,男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要回彩禮,而是滿足離婚這個條件后再來判斷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條件,如果兩個法律條件都不滿足,那彩禮是不能要回的。
返還彩禮的時候首先需要區分該筆財產是否屬于彩禮,著重同婚前贈與相區別。人民*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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