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程序是什么
若監護人為未盡監護責任或侵犯被監護人人身權益,則可變更其為期監護人。然而,需由他人發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監護資格人如其他依法具備此資格者(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甚至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民政部門等)也有權提出此類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須經由法院審批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怎么合法的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監護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例如,監護人因疾病、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精神疾病無法正確管理自己的事務。
2.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使監護人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但如果他們故意忽視或拒絕履行,也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
3. 孩子失去監護人。例如,如果監護人去世或失蹤,且沒有其他人愿意或能夠擔任監護人,那么可能需要申請變更監護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果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已經死亡,以下人員將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需得到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
在申請變更監護人時,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以證明現有監護人無法繼續履行其職責。法院將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孩子的最佳利益、監護人的能力和意愿等,以決定是否變更監護人。
自愿變更監護權程序
法律分析:由現有監護人所在單位或者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變更監護權即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如何辦理變更監護權手續
依據現行法律,變更監護權需辦理哪些手續?請依照以下步驟攜帶身份證及戶口簿至法院申請監護權變更:
(1)現有監護人未能盡責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或監護人已無能力承擔監護責任;
(2)申請人包括未成年人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輩及兄弟姐妹等,須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
(3)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以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做出裁決。
所需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如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
(2)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我國大陸申請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同胞需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需提供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
監護是指通過法律設立專人為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患者提供保護、監管和財產管理的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方式,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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