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改姓新規定
離婚后孩子改姓有下列要求:
1、離婚后給孩子改姓要與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
2、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
3、如果孩子已滿18周歲要取得孩子的同意后才能給孩子改姓。
離婚后撫養權變更條件: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孩子滿10周歲,爭取孩子的意見,已經滿18歲,需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離婚后孩子改姓新規
法律分析:離婚后孩子改姓新規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如何給孩子改姓跟隨母親姓氏
離婚了孩子跟著母親改姓的方式如下:
1、征得孩子父親的同意,獲得書面形式的同意書;
2、對于未滿18周歲的孩子,由母親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改姓手續。辦理時需攜帶戶口本、離婚證、同意書等材料。
我國法律規定了孩子有跟著母親姓的權利,也有跟著父親姓的權利,但是改姓需要一定手續。
離婚孩子改姓需要手續如下: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2、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并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
3、對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離婚了孩子跟著母親改姓的方式如下:
1、征得孩子父親的同意,獲得書面形式的同意書;
2、對于未滿18周歲的孩子,由母親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改姓手續。辦理時需攜帶戶口本、離婚證、同意書等材料。
我國法律規定了孩子有跟著母親姓的權利,也有跟著父親姓的權利,但是改姓需要一定手續。
離婚孩子改姓需要手續如下: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2、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并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
3、對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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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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