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債離婚后還需要共同承擔嗎
夫妻欠債離婚后是否還需要共同承擔,分情況:
1、婚后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共同債務的清償;
2、共同債務: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個人債務:
(1)男女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還;
(2)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扶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應以共同財產償還;
(3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如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除另有約定外,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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