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要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的婚,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合法,受法律保護,應該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起訴離婚。法院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結的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這時候的事實婚姻同樣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任意解除。若一方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沒有結婚證的離婚方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如果雙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完畢之后,再辦理離婚登記;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要離婚的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調取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客觀:那么,這種情況下離婚沒有結婚證怎么辦?(一)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二)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為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么離婚的問題。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雙方可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補辦的,則是同居關系,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您好,請問是沒有辦理結婚證還是結婚證遺失了?
一、沒有辦理結婚證
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分情況。
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結婚,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的,不屬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因此雙方不需要“離婚”也無法“離婚”,可以自行協議解除同居關系。
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結的婚,屬于事實婚姻,離婚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對方不同意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一般可以不用提供結婚證。
二、結婚證遺失
遺失結婚證辦理離婚手續的,一般情況下比較困難,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一般都需要結婚證。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結婚,屬于事實婚姻的,向法院起訴離婚一般可以不提供結婚證。
如果您的結婚證丟失了,建議您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補辦所需材料一般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出具的結婚登記檔案材料,3張2寸紅底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等材料。雙方一般還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等。當然,還是建議您先咨詢當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相應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提前做好確認。
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
法律分析: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持本人的結婚證,沒有結婚證的,可以先到民政局補領結婚證,然后再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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