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干嘛的
公證處是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具體如下:
1、公證處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等;
2、去公證處身份證件一般是必須攜帶的,剩下的就是證明材料了;
3、公證處有涉外民事類公證、國內民事類公證、涉外經濟類公證、國內經濟類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公證處是做什么的?
公證處是辦理需要公證,公認文件的地方。是為人民服務的,公證處首先應該做到公正。.
1.一般金融公證,包括抵押貸款、按揭合同等公證,當天出具公證書。
2.一般房地產公證,包括房屋買賣、轉讓、贈與、租賃、委托等公證,當天出具公證書;房屋補償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合作建房合同等較為復雜的房地產公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3.一般經濟合同公證,包括股權(產權)轉讓、企業承包(租賃)等公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各類現場公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4.重大疑難的金融、房地產、經濟合同公證,出證期不超過司法部規定的期限。
5.一般民事公證,包括出生、未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系、涉外收養、未婚、未再婚、結婚、離婚、生存、死亡、學歷公證以及不需翻譯的各類一般民事公證,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出具公證書;需要翻譯的經歷、聲明、委托、簽名印章屬實、資信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八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國內收養、繼承權證明、雇員賠償、交通意外賠償等重大疑難民事公證以及評估報告、公司章程、合同等較復雜的翻譯件,不超過司法部規定的期限出具公證書。
公證處是干嘛的呢?
公證處是依法證明法律行為、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行為。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公證業務與公證效力說明,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公證。房地產轉讓、抵押、贈與、分割、繼承。記名有價證券的繼承、贈與。收養關系的成立和解除。依法向社會發行彩票、各類獎券的活動。企業產權、股權轉讓,但經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確認的不在此限。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公證的其他事項。
法律分析:1.公證的意義:“證明、服務、溝通、監督作用,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證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證的意義在于:通過證明無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消除各種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沖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證文書的法律約束力,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義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2.公證書效力分三種:(1)證據上的效力。一切公證書都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明,一旦糾紛發生,公證書就成為特殊的書證,證明力較強。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在審判人員認為沒有疑義的情況下,即可將公證書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上的效力。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于追償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物品的債權文書,經審查該項債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雙方對債權本身無爭議,債務人應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機關可以給予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這種證明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權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是該項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一,如沒有履行公證,該項法律行為則沒有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擴展資料:
公證程序和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但委托、聲明、贈與、遺囑扶養協議、遺囑、收養等與公民人身有密切關系的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申請公證的事項、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舉證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接受申請人的委托,調查取證。
3、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證。疑難復雜、申請人舉證不足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出證期限最長不得超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
(二)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事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辦理公證:
(一)因申請人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出證
(二)公證文書生效前,申請人撤回公證申請
(三)申請人死亡或者申請公證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繼續辦理已無意義。
6、公證機構負責公證審批的人員批準公證文書的日期為出證日期。公證文書自出證之日起生效。
7、公證文書由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機構郵寄送達。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領取公證文書,應當在公證文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8、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責成公證機構撤銷,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9、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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