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出軌和情人同居不一定屬于重婚罪。重婚罪指一方有配偶但仍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且鄰居也認為雙方是夫妻的,或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第三人領取結婚證的。因此,如果女人出軌和情人以夫妻名義名義同居,且鄰居也認為雙方是夫妻的,則構成重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68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68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是:重婚是與他人進行了結婚登記或者和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而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并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法律客觀: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則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惡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別的規定,《刑法》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條規定中,“同居”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