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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男方給女方補償費標準)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9 07:27:19

家庭主婦離婚賠償金標準

家庭主婦離婚賠償金標準
1、在離婚時家庭主婦可以要求另一方對自己作出相應的補償。家庭主婦全職照顧家庭、沒有外出工作,對于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了相當大的付出。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家庭主婦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關于離婚勞務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是沒有規定,雙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達成補償協議,協議達成以后,另一方應當遵照執行,但是如果沒有協議,實踐中,法官一般考慮夫妻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強度、全職做家務還是兼職做家務、家庭日常生活標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另一方的償付能力等綜合確定補償的數額,補償數額的多少,全靠法官自由裁量。

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

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

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離婚的時候對于家庭主婦來說是很殘忍的事情,女性都是很顧家的群體,結婚結婚后難免會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庭上,可能會把辭掉工作,安心的在家做個全職太太。下面是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

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1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家務勞動補償的具體辦法是先由雙方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于補償的方式和數額,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解釋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主要是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①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越長,投入家務勞動上的時間越長,對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的影響越大,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也應當相應的提高。

②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種類繁多,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③家務勞動的負面影響。比如一方因承擔較多的家庭義務而失去工作、晉升機會的,可以參考其原收入情況。④家庭的收入情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其他因素。

但是,目前對于家務勞動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計算,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主要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大多數判決中,法院也并未列出具體數額的參考因素及計算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家務勞動補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

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家務勞動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

②需要一方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對家庭作出了特別貢獻。

③家務勞動補償需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④家務勞動補償須在離婚時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2

家庭主婦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家庭主婦全職照顧家庭、不外出工作,對于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為了保證婦女的權益,法律規定,在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

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的,還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只要具備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離婚時受害方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務勞動補償權僅僅是在離婚時行使。補償的來源是另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至于補償數額,應考慮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盡義務的狀況、時間長短、另一方受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確定。

家庭主婦離婚補償標準3

如果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的,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

家庭主婦要求補償時,家務勞動補償權僅僅是在離婚時行使。至于補償數額,應考慮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盡義務的狀況。

家庭主婦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的情形下,離婚時,家庭主婦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財產,其對家庭的付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對價。因此,法律沒有規定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情形下的處理。

資料擴展:

家庭主婦全職照顧家庭等,為了保證婦女的權益,法律規定,在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婦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的情形下,離婚時,家庭主婦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財產,其對家庭的付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對價。因此,法律沒有規定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情形下的處理。

女方婚內出軌離婚賠償標準

女人出軌是對婚姻的背叛,對家庭的傷害,因為出軌而離婚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責任的。關于損害賠償怎么計算,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關于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婚姻破裂后精神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兩種。其中,物質損害賠償金包括醫療費、喪葬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精神撫慰金指對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以及無過錯方要求夫妻共同繼續生活而遭受或者造成傷害時得到人身或財產上的賠償。如果一方在婚內出軌所導致離婚或者造成傷害是需要有一定賠償責任來補償的,下面我們就詳細介紹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關于婚內出軌賠償標準以及相應地法律責任。
1、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
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如果一方實施了重婚、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等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就構成了對另一方精神損害。因此應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是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而產生,如果一方出軌的行為導致婚姻破裂,而這一方有出軌行為是違背誠信和道德原則為要件的,此時一方不但不應給予自己相應的賠償,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和具體數額沒有明確規定,那么但是都應該由一方有重婚、與他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損害。也就是說婚內出軌行為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一方在出軌時有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兩種。直接責任即雙方都出軌時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責任即一方出軌行為造成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其出軌時存在明顯過錯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婚內出軌和不婚者結婚后婚外找一方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出軌行為所導致離婚或造成傷害的,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出軌方的直接責任。
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適用條件
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一方在婚內與他人通司法解釋中規定該離婚賠償的情形為“其他重大過錯”,其主觀上有過錯,即雙方屬于有過錯但尚未達到法定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度。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注意區分一般是否嚴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是否嚴重損害了配偶的權益。通常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在離婚后可以向人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重婚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外的任何一方進行補償或挽回過錯造成的損失。所以對于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法進行補償和挽回過錯造成精神損害需要注意區分。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帶來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上的重要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忍受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等等。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那么獲得精神賠償的可能性也比較小。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法律客觀:

離婚訴訟中對過錯責任的認定就為我們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提供了法律和事實的依據,但如何準確、公平地確定每一種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賠償額,并能體現出過錯行為與損害賠償額相一致的原則,則是需要我們認真探討的問題。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損害賠償數額做具體規定的條件下,我們只能從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尋找其依據與理由;同時,在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中如何把握錯責自負原則,也需要我們對之進行認真研究,因為這不僅是司法實踐面臨的問題,而且也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問題。筆者認為,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額,不論是哪一種類型的損害賠償,都應當堅持如下四個考慮原則:1、適當考慮經濟補償的原則,就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它并非是無限量的。2、適當考慮以精神撫慰為主、物質補償為輔的原則,就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于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只是起一種輔助的作用。3、適當考慮精神賠償數額有所限制的原則,即使是以精神撫慰為主,但其精神賠償也不是沒有限量的,應當有所限制。4、適當賦予法官對精神賠償額裁決的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就每一件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例來講,都會因人因地區及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迥異,因此,賦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每一種婚姻其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其承擔的損害賠償額自然也就不盡相同。下面就四種婚姻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分析如下:1、關于因重婚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問題。重婚是指已結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行為,它是以一種公開化的夫妻形式對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關系的疊加。重婚既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與否定,也是對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戰與否定。因此,無過錯方因重婚者重婚行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救助與支持是必然的,這也是維護弱者合法權益之要求,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復雜的一面,重婚行為一樣也存在著復雜的情形。重婚者之所以采取公開化的重婚方式,其原因無外有下列兩種:1、原配偶(無過錯方)不愿意與其離婚,第三者強烈要求組成家庭,有過錯方愿意或堅持與第三者組成家庭。2、原配偶因年紀大沒有子女或沒有兒子,為了傳宗接代,允許甚至幫助過錯方實施重婚行為。對于上述這兩種重婚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時,應當區別對待。對第一種因重婚行為提起離婚請求損害賠償的,因導致離婚的責任完全在于過錯方,因此不論是在物質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都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充分的救濟與支持。但究竟確定多少損害賠償額才合理,才符合錯責一致的原則_筆者認為,確定其損害賠償額,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并根據上述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再次,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并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其理由是,離婚時,有過錯方即重婚者無論怎樣的過錯他。同時,今后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另外,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損害賠償系數并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人?_?錯方?_械>?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并便于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范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因第二種重婚行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因無過錯方在重婚者實施重婚行為開始時是給予支持的,感情傷害不明顯、不劇烈,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可酌情減少,但可在物質損害賠償額方面給予一定的照顧。2、關于因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問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雖然不象重婚者那樣采取直接公開的形式,但它對無過錯方的傷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也應以其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明確無過錯方在其財產總額中應占有的份額。其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同重婚責任所承擔的賠償額之確定方法一樣。但如果物質損害賠償額確定之后,過錯方從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所得到的財產不足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則應考慮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時的主觀過錯程度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另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對于因與他人同居所承擔的過錯責任的賠償數額,筆者認為,無論是物質損害賠償份額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份額都不應低于重婚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額。因為重婚行為和非法同居行為都是屬于同一性質即因一方同其他人產生兩性關系導致雙方的感情破裂與傷害。因此,法院在確定其賠償額時不應有輕重之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的情形與事實。3、關于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確定的問題。如前所述,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于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但應當注意,肉體上的損害結果并非都能導致精神上的損害結果之發生。如無過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并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4、關于因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確定的問題。上面談到,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虐待是家庭暴力的持續性、經常性的表現形式。因此,因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不應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總額,這是必須堅持的原則,否則就不能體現出兩者的本質之區別。但對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毆打無過錯方致重傷,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失常等,這種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損害賠償總額就并不一定比這種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高。理由很簡單,因為一次的傷害就已遠遠超出其長期性傷害程度。因此,確定虐待損害賠償額時不能機械確定和適用。當我們明確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之原則后,對于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承擔的損害賠償額之標準,就有了一個總體的認識。因為,遺棄家庭成員與虐待家庭成員其性質基本上是一樣的,立法上把這兩者行為并列在一起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雖然如此,但兩者仍是有區別的,由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額也不盡一樣。我們知道,遺棄是以一種消極的、逃避的無作為的方式來拒絕承擔撫養、贍養義務,時間較長,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說明,經濟能力及經濟來源均在負有撫養、贍養義務一方。因此,在確定其物質損害賠償額時,如僅從所謂的夫妻共有財產來考慮,顯然是不夠的,也有違于客觀實際情況,必須從其夫妻共有財產及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經濟收入?_淙徽廡┮彩粲詵蚱薰燦脅撇?的范疇,但由于過錯方大多數情形是在外面工作不盡撫養贍養義務,因此,把這方面單獨例舉,以制約其行為很有必要?可確定無過錯方所取得賠償額占夫妻共有財產的大頭,并根據過錯方的經濟收入及經濟能力來確定其賠償額如占其經濟收入的一定比例等。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果其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足以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害,則就從其財產中確定;如果其財產不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額。由于無過錯方在這方面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大多數是因為經濟困難、生活無著,今后難于有依靠的背景下提起的,因此,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應根據過錯方的經濟能力與條件給予充分的保護與照顧。總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過錯責任與損害賠償之間是一種法定性的因果關系,上述賠償額的確定方法是充分考慮到每一種過錯責任的特殊性、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而綜合分析所得出的結論,這同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之因素確定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由于它更加細化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因而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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