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結婚登記的流程
我國結婚登記的流程如下: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結婚證據所需材料:
1、雙方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雙方戶口本或是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3張兩寸近期男女免冠合照,一般都是紅底;
4、非直系或三代旁系無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
5、若一方為再婚者,需要準備離婚證或是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
6、若一方為現役軍人,還需攜帶軍人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港澳臺居民需攜帶港澳臺通行證和姻狀況證明,外國公民需攜帶本人護照、外國人居留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綜上所述,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要領證是為了讓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除此之外,結婚證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的關系憑證。一切需要用來證明夫妻關系的,都需要使用到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結婚登記手續流程是怎樣的
一、 結婚登記 手續流程是怎樣的 男女雙方符合 民法典 的規定, 結婚證辦理 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 結婚 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 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 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 結婚條件 的,準予登記,發給 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 辦理結婚證 需要攜帶哪些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 退休 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四)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五) 再婚 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 (六)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七)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 未婚證明 書。 在我國,如果男女沒有辦理下來結婚證,那也就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此時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自然也就是不合法的。而辦理結婚證,也會對男女雙方有一定的條件要求,要是其中任何一方不滿足的話,最終都無法順利領取到結婚證。
去民政局領證的流程
去民政局領證的流程如下:
1、準備好結婚證書原件、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
2、前往當地民政局,到婚姻登記窗口進行辦理;
3、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和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相關表格和申請書;
4、民政工作人員審核材料,如有問題會及時告知當事人并進行補充材料;
5、審核通過后,支付相關費用,并領取結婚證書。結婚證書通常會在當場打印并蓋章。
去民政局領證的條件:
1、申請人需要符合合法結婚的條件,包括年齡、婚姻狀況、無近親等方面的要求;
2、申請人需要攜帶結婚證書原件、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確保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3、申請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和申請書,并繳納相關費用;
4、申請人需要遵守民政局的規定和程序,如有問題需要積極配合民政工作人員進行補充材料和審核。
綜上所述,申請結婚證必須到我國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以前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收取9元的工本費,該項收費屬于行政收費,必須收取。現在,已經取消了收費的這項政策,可以免費辦理結婚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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