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我國現行的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但仍未締結婚姻關系,而僅是同居關系,其財產的分割也將依照處理同居關系的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照共有財產處理。
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同居財產的權屬認定上,一般以產權登記為準;沒有明確產權登記的財產,則以實際占有為準,如同居一方對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的,如無充分證據證實己方對這個財產做出了實質貢獻,比如出資、出力等,其要求通常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已經確認系同居雙方共同所得收入或購置的財產,則雙方平均平等、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原則上應進行均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其實事實婚姻自1994年以后,《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離婚是怎么離婚,夫妻離婚 財產分割是不是就沒有了呢?事實婚姻是指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但是沒有進行登記的一種婚姻,這種婚姻很容易產生糾紛,導致家庭破裂。那么事實婚姻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呢?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會怎樣的?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主要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登記,而長期生活形成的一種主觀上的婚姻認定,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二、事實婚姻離婚財產糾紛處理?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配?
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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