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買車,婚后當然屬于共同財產。既然是共同買車,即使沒有結婚,也是共同財產,何況結婚,那么就是兩個人財產共同的延續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前父母買的車,離婚時的分割:婚前父母買的車,如無特殊約定,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為婚前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夫妻財產分割的。但如果夫妻約定為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前按揭買房離婚后不能分配。具體如下:,1、在婚前由一方出資或者和父母聯合資金購買房產,那么在婚前就已經取得完全的產權,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會登記一方名字。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婚前和婚后財產有從新進行約定那從其約定。,2、另外,當事人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房的,該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贈予。,3、一方婚前購買房產為按揭方式,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所有人已經記載了當事人名字,而作為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首先夫妻雙方自己對于婚前和婚后財產有所約定那么從其約定,如果夫妻雙方并沒有約定,那么這還是屬于個人財產。,4、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首款并有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后通過夫妻共同財產還款。,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婚前個人出資,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有出資人所有。但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出資,則可視為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割。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來說,汽車是一起共同還貸的,那么該車輛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汽車又屬于無法分割的財產,所以一般誰登記注冊汽車就屬于誰。擁有汽車所有權的一方應該在財產分割時給予另一方的一定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個分情況具體討論: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買車,且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一方出首付款按揭買車,登記在一方名下,車輛所有權歸登記人所有,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離婚,另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婚姻期間用于還貸部分的資金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第二款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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