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應該如何主張
孩子撫養費應該如何主張
1、什么是撫養費?
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法律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對法定義務,離婚后不論雙方是否直接撫養孩子,都應當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2、撫養費的數額
法院對于撫養費的數額認定,主要依據三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具體來說,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高于其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為標準,參照上述比例進行認定。
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一般應當給付至子女年滿18周歲時止。
但如果子女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已經參加勞動,且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如果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或者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或者客觀上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可以由父母給付撫養費。
4、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撫養費一般應定期給付(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支付等),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因一次性支付數額比較巨大,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能力且自愿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如果雙方同意,也可以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自行承擔撫養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予承擔,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并加以約定即可。
協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變更怎么辦
法律主觀:
夫妻 離婚 時,對 子女撫養 問題已經通過雙方協議予以處理,或者由法院判決予確定。但是,離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處理: (一) 離婚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因為在新的情況下提出的 訴訟 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 夫妻財產 處理問題。在出現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時,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 傷殘 無力繼續 撫養 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夫妻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準許。 離婚時,無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還是由法院調解、判決確定子女隨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雙方又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只要協議不違反《 婚姻法 》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當承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關系變更后,原來協議約定的或者調解、判決確定的 子女撫養費 承擔,也應當隨之予以變更。如果雙方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上協議不成的,應由人民法院予以判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 子女撫養 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變更撫養權去哪里辦理
更改撫養權應該去法院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雙方協商不成,且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經查證,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需要準備好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小孩撫養權,若是現在撫養小孩的一方有虐待小孩的情形,可以寫上去,對本人勝訴會更有利。
2、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
3、立案后,等法院通知開始時間。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如下: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于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
小孩撫養權的爭取方法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取,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因此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通過收集以下證據證明:
1、如對方收入降低無法維持子女生活,可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他人的債務,可向他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查詢其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3、向對方的鄰居、朋友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撫養權變更的方式如下:
1.協議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只要已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2.訴訟變更
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后,希望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況以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
撫養權的內容包括什么
離婚孩子撫養權包括如下內容:
1.直接與孩子居住在一起的權利,相對于無撫養權人的探望權而言,可以直接與孩子一起生活,不受探望時間控制;
2.第一監護人的權利;
3.控制探望權的權利;教育小孩的權利,能夠給與小孩教育、輔導;
4.替未成年子女抉擇的權利,如小孩上學等;
5.相對于無撫養權人而言,更能獲得孩子關心和愛護的權利;
6.不用支付撫養費的權利,因為共同生活,屬于生活開銷,不用再單獨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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