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2、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希望下面我為您整理的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1、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2、《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的特點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俺龆Y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 3、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探望權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橐鲫P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4、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5、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 6、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離婚探視權一般時間怎么規定
離婚探視權一般時間怎么規定離婚探視權一般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1、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2、探視權主要是以協商為基礎,雙方應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做出約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雙方進行約定。如果無法私自協商,法院將作出裁決。一般來說,一個月兩三次,情況不同,法院的判決也會不同;
3、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探視權作為一項權力在法律上得到具體規定,因為探視權不僅是家庭法上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基本人權?;谘夑P系的親子情感不會因父母離異而改變。離婚后,不與子女同住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溝通、與子女短暫的生活等方式行使探視權,以達到對子女繼續教育的目的,對子女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探望孩子方面有什么規定
離婚后探望孩子的規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離婚后小孩探視時間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時間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協商決定。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離婚撫養費付到18歲或者16歲。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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