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探視權針對的直接主體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分析:離婚后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但爺爺奶奶探望孫子也是人之常情,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的允許下是可以探望孩子的,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探視權主動實現難。婚姻法僅籠統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未加以明確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實踐中,常常出現監護一方堅持不讓對方探視,或雙方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和頻率等無法達成一致,探視權往往難以主動實現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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