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愿放棄所有財產后可起訴嗎
法律分析:離婚寫了自愿放棄財產可以反悔起訴,但是需要注意一個時間節點的問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有效的一年期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后,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一方自愿放棄財產
離婚的原因是很多的,比如說雙方性格不合等等。那么就有一些人會說對方主動放棄了財產而離婚了,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是否會侵犯對方的財產權益呢?夫妻財產就是指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范圍內的財產。離婚時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形式的規定。
1、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協議離婚,也可以協議不離婚,但夫妻雙方都必須要把夫妻共同財產中符合離婚條件的那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所以,這就需要當事人協商。如果一方自愿放棄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另一方就要履行約定了。如果說沒有任何約定或者是其他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反悔。在此,我們可以建議到人民如果一方簽訂的婚后財產協議中存在對財產進行約定或其他特殊約定情況的,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與合同證據進行證明,并依法作出判決。
2、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即可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該條規定了離婚自由。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比如離婚協議中明確是自愿離婚,但夫妻之間并不存在生活瑣事,所以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也無法判斷;有的離婚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脅迫參加了其他形式的離婚訴訟,這也不能認定為是當事人自愿離婚;有的離婚當事人簽訂離婚調解書后,在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及法律行為前私自撤訴后又反悔重新則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如經濟賠償)無法兌現或履行后另一方反悔等約定無效時,甚至還會對自己不負責等等不負責任的行為,這也是有可能發生離婚離婚后不能對對方提出要求分割財產。
離婚時對方自愿放棄的財產,法律不支持這種放棄行為,法律不支持這種單方面放棄的行為。也就是說離婚后,夫妻倆在沒有約定財產分割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及取得財產時各自所有的其他合法收入及積累在個人名下的個人房產不會因為對方自愿放棄行為而全部或部分歸屬于對方合法取得或者是取得收入及積累所有。但如果當事人想請求則可以請求但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種情況下要求這種自信可以表現為對婚姻的信心,可以體現對離婚的意愿。但是這種自信并不能作為離婚分割財產的理由。即使雙方簽訂了放棄財產的協議,但雙方之間并沒有就協議中所約定的婚姻關系解除后對夫妻關系財產的分割等達成一致,此時因離婚所產生的爭議就仍然存在。因為只有具有離婚后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才能確定雙方之間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夫妻之間存在了結婚關系和婚姻關系之間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等協議。
離婚協議可以反悔重新分配財產嗎
離婚協議是否能反悔重新財產分割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還可以反悔,在沒有領取離婚證之前離婚協議書都是沒有生效的,一方如果反悔,可以要求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
2、如果雙方已經領取了離婚證,那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除非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否則法院不會支持。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協議的情形包括:
1、協議離婚條件:一是雙方是合法的夫妻,也就是具備結婚條件;二是雙方是自愿離婚,意思就是沒有人強迫他們;三是經過協商,對子女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
2、協議離婚的程序:一是要申請,二是要審查;
3、協議離婚的期限:協議離婚的期限是30天,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后,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后,才能發給離婚證;
4、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在離婚協議中也很重要,一般大人的事情都好說,但是子女的利益就要另行協商了;
5、財產分割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協議中也很重要,分割財產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男女雙就財產分配問題后悔的,可以在離婚后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現訂立人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放棄財產的一方還可以反悔嗎
法律主觀:
女方離婚后可以全權放棄財產給子女。女方對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享有支配權,可以將財產贈與子女,但是需要有書面的贈與合同,明確財產贈與子女并且只歸子女所有。如果是房產等不動產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贈與后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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