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法定結婚年齡多少
在我國,女生法定結婚年齡是二十周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
法律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手續
辦理結婚證需要手續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無配偶證明、照片。
一、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結婚登記的條件
1、雙方均無配偶;
2、申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雙方自愿并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在我國只要男生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就可以順利的領取到我國法定的結婚證。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于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民法典》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
女孩子幾歲可以領證
女孩子二十周歲可以領證。
中國大陸的法定婚齡是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所以女性至少要到二十周歲才可以領取結婚證,對于港澳臺同胞女性,應當適用于港澳臺的法律規定,但是,選擇在中國大陸結婚的,必須符合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適用二十周歲的結婚年齡。
領證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的“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綜上所述,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女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女生法定結婚年齡為年滿二十周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要達到結婚法定年齡,即男生滿二十二周歲,女生滿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因此男女雙方滿足法定結婚年齡要求的,可以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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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結婚合法年齡是多少
女孩結婚合法年齡是二十周歲。
法律規定男生可以領取結婚證的法定年齡是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并且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姻無效,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無效。
無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現在登記結婚年齡:
1、男性的結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二周歲;
2、女性的結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
申請撤銷婚姻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男生可以領取結婚證的法定年齡是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并且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姻無效,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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