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權能否繼承
有限公司的股權能繼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股東 死亡后,其 合法繼承人 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 繼承的遺產 ,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股權是否可以繼承
股權是否可以繼承?下面我就對此整理一些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股權是否可以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并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于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另外,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第二、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綜上所述,股權屬于公民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那么,繼承人繼承股權須辦理哪些手續呢? 出資的可繼承性主要體現在財產權的繼承。股東的資格究其實質,乃是一種身份,屬于人身權的一種。股東死亡,人身權消失。股東的身份不能像財產繼承權一樣由繼承人當然繼承。借鑒法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身份的繼受有明確的約定則從約定;否則,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則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當然,繼承人股東身份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股東在公司中權利和義務。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 自然人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在其死亡后,必然產生股權繼承問題。雖然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還未大量出現,但隨著私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和個人股東的不斷增多,這一問題將成為不可回避的法律問題。
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1、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限制性規定,法定繼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股東的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
4、法律依據:
5、《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6、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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