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遺贈的表示方式
【法律分析】
接受遺贈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證明自己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明確接受。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怎樣才算接受遺贈表示
以書面形式證明自己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明確接受。接受遺贈的,受遺贈人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實踐中可以通過向部分繼承人作出口頭表示、寄送接受遺贈的書面文件、通過公證方式表示、實際占有遺產或提起訴訟等方式明確表示接受遺贈。
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什么:
(一)關于按手印,我國民間對此一直有“簽字畫押”的習俗,即“簽字”等同“畫押”。在各類民事、商事司法實踐中,對“簽名”或者“畫押”,如果嚴格機械堅持要式性,就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如果沒有“簽名”只有“按印”,就很難確保設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脅迫等影響,而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人事后加以證明,難以確認該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按手印”是無效的。
(二)實踐中存在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公章與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遠,在我國公章采用的是備案制,對于單位而言,經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就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的抗辯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
而私章則不然,我國對私章并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現于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系。即使有證據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常使用的,該簽章也是無效的。
遺贈特點:
(1)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將遺贈內容載入遺囑,不需要遺贈受領人同意即可產生法律效力。但遺贈受領人可以拒絕接受,也可以放棄受遺贈。拒絕接受或者放棄后,該項被放棄的遺贈由其他繼承人按比例分配。
(2)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遺贈受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作為遺贈受領人的自然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是死后法律行為。即遺贈人生前所為的遺贈行為只有到他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遺贈受領人才有權取得遺囑中所指定的遺贈給他的遺產。
(4)是一種無償法律行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怎樣表示接受遺贈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接受繼承的表示可以分為多種方式:
1、去公證處做一個接受遺贈的公證。
2、給所有的繼承人郵寄一封快遞,快遞內容為接受遺贈的聲明。
3、給所有的繼承人發送短信消息、微信消息、打電話錄音等,短信的內容也為接受遺贈的聲明。
——家事法苑團隊陳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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