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具體如下:
1、代書人的資格。代書人必須是遺囑人的近親屬或者遺囑人的信任代理人。代書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質;
2、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代書遺囑必須代表遺囑人真實的意愿,而不是代書人的意愿。因此,代書人需要充分了解遺囑人的意愿,遵循遺囑人的指示進行書寫;
3、書寫形式的合法性。代書遺囑必須符合遺囑的書寫形式要求,包括書寫時間、簽名、證人等方面的要求;
4、證據的證明。如果代書遺囑的效力受到爭議,需要通過證據證明代書遺囑的有效性,例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證據。
代書遺囑需要的材料如下:
1、遺囑委托書。需要提供遺囑委托書,即委托代書遺囑的書面文件,要求清晰明確,包含遺囑代書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
2、遺囑原件或復印件。需要提供遺囑原件或復印件,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身份證明材料。需要提供遺囑代書人和遺囑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4、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情況,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比如遺產證明、繼承人關系證明等等。
綜上所述,代書遺囑的效力仍然需要符合遺囑的其他法律要求和規定,如具有法定的遺囑形式、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等。如果代書遺囑與遺囑的其他法律規定存在沖突,應當以法律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以上就是遺囑的相關認定情況,如果對遺囑的相關要件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對照法律中規定的相關情況來處理,但遺囑生效的前提條件在于遺囑的條款是合法的,并且存在相關的見證人,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自書遺囑必須由被遺囑人在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親筆書寫;遺囑必須有日期和簽名;遺囑內容必須表明被遺囑人的繼承意愿。代書遺囑除了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同時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代書人必須是被遺囑人指定的,且必須在被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代為書寫;代書人必須在遺囑下方注明“代書”字樣;被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同時代書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代書的日期和地點。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在選擇見證人的時候,最好選擇不會引起爭議的人。比如,可以選擇社區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等。如果代書遺囑符合以上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遺囑。
另外,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在認定效力時,還要考慮被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明智的心智狀態,是否存在遺囑的逼迫、欺騙等情況。因此,在起草和認定遺囑的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公證處的幫助,以確保遺囑的效力和合法性。
自書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自書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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