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人員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還包括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1.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并且是長輩對 無行為能力人 (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并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如果親哥哥已經成年,無其他親屬,親哥哥可以作為撫養人。如果親哥哥未成年,則不能作為撫養人。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2.贍養是我國從法律和道德對人民做出要求必須贍養每一位老人,實在沒有贍養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贍養,是指公民對應負 有贍養義務 的老年人在經濟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為。我國《 老年人權益 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法律分析:贍養人包括:成年子女,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法定贍養人條件是:自己有負擔能力的條件下,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法定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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