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戶口不遷走怎么辦
法院判決離婚后女方不遷戶口的辦法:當事人可以再次就戶口遷移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據此向警察局申請強制遷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因離婚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后前妻不遷戶口怎么辦
法律主觀:
前妻離婚后戶口不遷走的處理辦法: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以戶主身份,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因離婚導致戶口本登記信息變動的,應當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變更。
前妻離婚后戶口不遷走如何處理
前妻離婚后戶口不遷走的處理方法如下:
1、女方戶口在男方,離婚后女方不遷出。男方先找女方協商,協商不成就到法院起訴,讓法院依法強制遷出。
2、若女方已不再自己的戶口所在地址生活,而讓女方要將其戶口分開,憑離婚證向戶口登記機關主張自己的權利,將其戶口遷出。
3、若雙方也都還在同一地址生活,但分戶生活,憑離婚證向戶口登記機關主張自己的權利,將其戶口遷出。
戶口遷移流程如下: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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