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范圍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要內容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一、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范圍是怎樣的民法總則,即現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范圍是: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三、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是什么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是:依法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原則、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原則、不得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在監護人的選擇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從法律上理解: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監護人的責任: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護人的撫養能力法律有什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有規定嗎82歲需要監護人狗橫過馬路嗎 錯誤完全在于狗主人。
養狗的人都是一些非常自私邪惡的壞人。
狗是危害交通的惡狗!
養狗本身就是一件傷風敗俗的壞事情。
支援打擊養狗。
愛狗人士是自私虛偽的 *** 之徒。
養狗是鋪張浪費的歪風邪氣。
狗破壞環境。狗咬人。狗傳播疾病。
狗導致了大量交通事故!
養狗人必須被嚴懲!
哥是神精病(62歲),他的監護人法律規定是誰
有配偶的 配偶是監護人
沒有配偶 有父母子女的 其父母為監護人
沒有配偶沒有父母 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人子女的 子女為監護人
沒有配偶父母和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 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者其他斤親屬可指定為監護人
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監護人,所以,老人如果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
被監護人未成年且因自身原因而自愿輟學,法律有規定要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第四條規定:未成年人不但有接受平等義務教育的權利,而且還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既然還有義務那就是不能放棄的,所以即便其表示不接受義務教育那也是無效的。
在我國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法當中規定的父母、監護人必須保證未成年人受教育的規定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的義務,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是必須要這么做的,即使未成年人自己不愿上學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也要督促未成年人上學。再說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來說一般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所作出的決定一般為無效民事行為或者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所以未成年人做出的自己不愿上學的決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效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仍然有義務保證未成年人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不能保證未成年人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則要按照未成年人教育法的規定承擔不作為責任的。也就是即便未成年人自己不愿上學,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沒有保證未成年人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仍然屬于違法行為。
首先,目前的民法通則并沒有對除精神病人、癡呆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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