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怎么辦理
放棄繼承辦理流程如下:
1、出具放棄繼承聲明書,而且最好是進行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關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3、系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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