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一定就是扶養人,監護人與扶養人之間是存在一些區別的。,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4、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系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撫養人,是指對有血親關系的未成年人供養的人。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系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人有可能同時也是扶養人,但是不能說監護人就是扶養人,監護人不一定是扶養人,二者雖然有交匯之處,但是也有許多區別,在我國法律上監護人與扶養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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