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結婚20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之間結婚20年離婚財產的分配可以是協商分割,也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訴訟分割的。在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規定中,如果是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無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成的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的。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其實在實際分割之前,也是需要先區分一下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哪些又是屬于個人財產,這樣才好作出分割,對雙方來講也才是相對公平的。其中,在涉及到一些特殊財產,如股權、基金、汽車、不動產分割的時候,要是不清楚怎么處理,此時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處理的。
夫妻財產各管各的離婚怎么分割財產?
夫妻財產各管個的離婚怎么分割財產您好,請問夫妻之間有書面的協議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嗎?
1、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那么即使像您說的夫妻財產各管各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下收入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 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明確由一人繼承或贈與一人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男女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如果夫妻之間有明確的協議約定了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時不會分割個人財產。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起訴離婚夫妻財產怎么分配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起訴離婚的,有2種夫妻財產的分配方法。分別是:1、協商分配。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2、起訴分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長期分居離婚時財產如何分
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雖然長期分居,但仍可以認定雙方取得的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夫妻長期分居,在實踐中分割離婚財產時,可以認為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屬于對方,而不是按照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將離婚雙方平分。離婚雙方雖然長期分居,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如果財產分割后雙方財產存在較大差距,將根據差距給予補償。具體賠償金額將視實際情況而定,但對分割決定不滿意并自行獲得較多財產的,建議必要時找專業律師介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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