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婚姻法 》第十九條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怎么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身份證 號、 結婚 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 離婚 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無效。 3、對 夫妻共同財產 和 債務 的分割。 4、 夫妻財產 分割后,如何轉移給對方,如, 房產過戶 。 5、夫妻 財產分割 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后,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綜上所述,關于婚內不給生活費能起訴嗎和 婚內財產協議 有了一個全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夫妻雙方的幫扶既是責任也是義務。同時,生活費不是只能男方支付給女方,女方同時有義務在男方困難時進行 撫養 。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議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問題,這樣也是避免了后期產生關于財產糾紛的矛盾。
法律客觀: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就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作出的約定。夫妻一旦約定財產制后就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系,也有助于夫妻靈活處理財產關系,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和歸屬;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4、協議的生效、撤銷;5、違約責任。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