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撫養權 再次爭奪的條件如下: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為了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取證,
第一個方面是生活環境上的取證。如果父母之間有一方離孩子上學的學校比近,或者是對于孩子上學或是生活的條件更加便利的話,能有更大的可能性獲取孩子的撫養權。
第二個方面是男女雙方的基本條件的取證。比如男女雙方的工資收入、教育程度,以及其思想品質等方面的取證,對于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也是較為重要的。
第三個方面是雙方各自父母的基本條件的取證。在實際生活中,孩子多是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起生活,所以雙方老人的基本條件的取證,也是取證工作中比較重要的一環。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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