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證據
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證據,家庭暴力是非常惡劣的一種行為,是需要我們共同去抵抗的,因為家暴不僅會為我們的身體造成危害,還會傷害我們的心理,下面看看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證據。
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證據1一、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關于家庭暴力的證據:
1、報警記錄。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應及時報警;即使發生家庭暴力當時不能報警,也要在發生后最短時間內報警,警方的記錄將成為家庭暴力有利的證據之一;
2、傷害鑒定結果。一般報警后,警察會提供傷害鑒定申請,指定受害一方到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如果未報警,自己去醫院進行療傷,也可以要求醫院進行傷情鑒定;
3、施暴方的錄音或者書面保證。一般施暴方在實施家庭暴力之后,會有悔過表現,受害一方可以要求其書寫保證書,明確其實施家庭暴力細節,或者對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
4、證人證言。如發生家庭暴力時,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并愿意出庭作證,則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規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家庭暴力更多是作用與被害人的身體上面,讓其身體或者精神飽受折磨。可能會給受害人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而這一行為往往也會讓家庭關系破裂,夫妻最終走向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在有家庭暴力的情況下,那么可以準許夫妻離婚。
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證據2一、家暴證據哪些法律承認
1、下面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家庭暴力: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2)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
(4)視聽資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遇到家庭暴力的求助方式有哪些
1、可找各鎮(街道、園區)婦聯等婦女組織對你的丈夫進行教育和勸誡;
2、可到本地派出所報案,請他們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你的丈夫進行處理,并要求留下筆錄;
3、如果女方受傷了,一定要盡快到醫院診斷,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證明,并請人拍下傷處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4、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他犯傷害罪,并到有關部門申請傷情鑒定;
5、如果女方正在遭受傷害、無力自衛,可撥打110報警;
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證據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
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取證非常重要,如果不注意收集很容易在法庭上拿不出有力的證據。那么在平常的生活中,受害方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遭遇家庭暴該怎么做
1、如果你發現對方存在著暴力傾向,并且已經不止一次向你施暴的話,那么你必須盡早決定解除婚姻關系,遠離傷害。對于存在長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來說,不要期望他能夠懺悔并痛改前非,即使他向你承認錯誤也不能心軟。
2、如果不幸的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建議你盡快到公安機關報案,并到醫院就診作記錄,傷勢較重的進行法醫鑒定,堅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施暴者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可認為是家務事象征性處理就行了。
3、在準備好相關證據后,馬上分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能舉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將會使受害者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確定民事 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 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 廣東 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 結婚 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號)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協議精神損失費的賠償合法。只要滿足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情形的,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張精神損失費。
如果提出離婚的一方存在以下行為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存在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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