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爭議應當怎樣確定訴訟主體
房產工程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建設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是該建設單位;
2、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是該分支機構;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是借用人和出借人;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建筑工程項目的,是共同承包人或該聯營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如何確定工程欠款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1、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仍屬于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該是由簽訂合同的向對方作為訴訟的被告。 2、如果是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3、如果是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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