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適用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條件,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否則不發生代位繼承;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人。3、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4、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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