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包括了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特有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在婚后均歸原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即使離婚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二)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應專屬于夫妻個人所有,不能成為共同財產。否則,法律設立賠償金的意義無法實現。(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一規定尊重了贈與人和立遺囑人的意愿。(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類財產成為個人特有財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這些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專用。但實踐中存在著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價值較大的為一方專用的貴重物品的歸屬。學者對這一問題存在著分歧。一種認為其無論價值大小都應歸個人所有。另一種認為價值較大的物品即使為個人專用,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這類財產可考慮兩方面因素:一種是這些財產確實帶有較強的人身屬性,理應歸一方所有。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另一種是這些財產確實與某一方的專門業務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權利也不能充分體現財產的價值。
婚內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八)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認定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以下這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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