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沒有專用法律名詞:婚內強奸。按字面意思得分開兩部份來看:1、婚內,即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2、強奸,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綜合題中案情,分析如下:
1、河北一男子在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調解及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的解除】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題中妻子要求離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感情不和成為事實,婚姻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
民法典
2、強行與對方發生關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題中強行,即帶有脅迫或其他手段,在違背婦女意志,與被害人(妻子)發生性關系。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中并沒有把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題中的河北一男子,顯然也是在犯罪主體之內。
3、因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題中河北一男子未得逞而中止犯罪,使犯罪結果強奸沒有發生,從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結果構成強奸罪獲刑8個月。
綜合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離婚訴訟期中的妻子)發生性關系和強奸未遂的情況,判決題中河北一男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綜合以上,法律對婚內強奸的定義,需在鑒定婚姻狀態,是否有違背婦女意志等等事實情況下進行判定。
法律分析:兩口子強制發生性行為是否有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夫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行發生性關系,不認為是強奸。夫妻間關于性的權利義務,因為雙方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而產生相互之間的專屬性質,這種性質決定了婚姻關系的一方不能隨意拒絕另一方的要求。但是在夫妻關系處在非正常時期,如起訴離婚階段,一審判決離婚未生效階段,夫妻關系沒有法定解除,丈夫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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