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以下幾項供參: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 力或虐 待、遺 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三)、證明有賭 博、吸 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2)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般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都有哪些?
你好,一般夫妻感情破裂,能挽回的盡量挽回,愛情不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日記、聊天記錄等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8、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二、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三、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1、遭受虐待、遺棄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2、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3、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四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4、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四、有賭博、吸毒等惡心屢教不改的:
1、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2、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3、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
如何搜集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是訴訟離婚中法院判定是否準予離婚的重要依據。眾所周知,法院判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離婚案件中,應當圍繞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標準,進而收集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一事實。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標準。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針對性的收集證據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在具體案件中,聊天記錄、照片、視頻、書面文件等類型的證據形式較多,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時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證據形式來源合法2.證據內容未侵犯他人隱私3.證據內容涉及身份關系的,對身份的指向明確。
感情本來是兩個人的事,帶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根據我國《婚姻 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首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 一標準對于那些第一次起訴就想判決離婚當事人而言,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是至關重要的。需要提醒的是,如不存在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就算提交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也未必會以此判決離婚。不過,這些證據的提交,讓法院有機會全面地了解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況,增加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結合上節談到的證據種類,當事人可以著重在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形式上下工夫。
1.書證。例如,雙方談論夫妻感情問題的相關郵件或信函、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書草稿、過錯方給第三者所寫情書等,這些都可以證明夫妻之間出現問題,感情受損的事實。
2.視聽資料。離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動,另一方被動。主動方在頻繁與被動方討論離婚問題時,可以對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如果錄音中出現被動方同意離婚,或對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時,對亍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
3.證人證言。離婚案件中的證人證言,應該算是證據效力最低的一種方式,但是,這又是最好獲取的一種證據。對于夫妻的感情,身邊的朋友或是親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別是那些家庭矛盾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日子,想讓別人不知道都難。對于知曉夫妻感情真實情況,又愿意出庭作證的親戚或是朋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允許他們到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做出正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效力會較高。如果只提交書面證言,法院幾乎都是不予采信的。
為證明對方婚外情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婚外情一般具有隱秘性,要收集相關證據,一方面是取證異常困難,另一方面是如果證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法院不予采取。因此,要完美地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實,是大有學問的。
(1)書證。例如,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是郵件;婚外情敗露后,對方寫下的認錯書或是悔過書;夫妻討論婚外情時,一方對于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是郵件等。這些證據,均是以書面所表述的內容來證明婚外情事實的存在。
(2)物證。例如,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對方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或是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這些證
據,是對過去已經發生事實的客觀反映,不受行為人主觀意志的影響, 因此,該證據效力較高,易被法院采信。
(3)視聽資料。例如,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親密的錄像;對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關錄音等。法院對于婚外情的認定,一般要求提供過錯方與第三者存在時期、穩定的共同生活記錄。如果錄像只有單獨一兩次的記錄,并不能證明雙方就存在這種穩定和長期的關系。因此,對于錄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連續20天以上的記錄,每段錄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記載,方便法院認定。另外,錄像的地點切不可選擇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則有可能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隱私,證據得不到法院認可。如果選擇在公共場合或是自己家中錄像,原則上不存在證據不合法的問題。
(4)證人證言。過錯方無論是重婚,還是同居,都會需要一個長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這個場所內的其他人,一般對于雙方的情況會有所了解。
(5)該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或是居委會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或是證明,均應屬于證人證言一類的證據。他們的證言,對于法院認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所以無過錯方應該花一些時間和精力,去過錯方同居的小區了解情況,用真誠去換取他人的幫助,來證明
婚外情的事實。
值得提醒的是,離婚訴訟中,提供對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證據是 非常困難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證據是間接證據,彼此又不能形成證
據鏈的話,法院對婚外情也是很難認可的。所以,當事人真的無需花 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收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因為最后很有可能是 得不償失。
“調查公司”常用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跟蹤。離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證據為目的的跟蹤,不應該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跟蹤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蹤人的生活規律、作息去向,通過其工作、生活中的情節,來
判斷和取得其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
拍攝。若發現可能存在曖昧關系的人員,或是可能同居或幽會的場所,或者是被調查人與其他異性存在親昵動作的舉動,受委托
人可以用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作為初步證據材料。
錄音。對于以膠帶為介質的錄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動, 因此,只要錄音手段和錄音器材合法,證據效力較高。而對于以數碼
器材(如錄音筆等〉、數碼設備錄制的錄音材料,在原始錄制后,復制以及編輯相對可能性較大,容易為對方否認,對法院采納有一定 的難度。不論怎樣,有證據提交總是好的。
如果使用的是市場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針孔式攝像機〉,在適當的場所,如是在公共場所而不是在別人的私密場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只要具備關聯性,就有證據效力。
雖然,目前對于“調查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質疑,社會還處理過一起由于非法取證導致“調查公司”面臨刑事處罰的案件,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對“調查公司”的巨大市場需求。有需求,就有供應。我們認為,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的權利義務,當事人自然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收集調查取證。被委托人不論是誰,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通過合法的途徑取來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只是其證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認定。
需要提醒的是,關于聘請“調查公司”取證一事,當事人在庭審中還是應該盡量回避,由于“調查公司”的處境目前十分尷尬,當事人應多加注意,以免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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