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產下的孩子應該由誰來撫養?
法律有無明文規定父母雙方的撫養義務?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在撫養時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釋義】本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婦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經歷了一個較長的、分階段的發展過程。早期為了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國對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視的態度,不僅在法律上沒有給他們應有的權利,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比如,英國普通法上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屬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不負有撫養的義務。法國1806年的民法典中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其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張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不得為繼承人。對于認領過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時繼承時,其繼承的份額僅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二十世紀初,人們開始認識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現是基于其父母的過錯和責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無辜的,因此,法國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規定,此后,德國等一些國家也陸續在法律中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待遇。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隨著人權思想的深入,同時為了防止遺棄私生子導致的社會混亂,英國、德國、波蘭以及北美等國家均加大了對非婚生子女保護的力度,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處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
非婚生子女在我國以前被俗稱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視的含義。我國清末的"大清現行刑律"中就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問題作出了種種限制,明確在繼承財產時"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不僅在婚姻法中明確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繼承法中也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和危害
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來自家庭內部的歧視和迫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第三方結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會隨父親或母親來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割等若干利益沖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員的歧視和虐待。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迫害。雖然近些年來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但仍然有一些人還是將對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為的異議和鄙視,發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據某報報道,一非婚生女和其生母生活二十多年,對自己的身份一直不明真相。該女工作后,一次與一位同事因工作之事發生爭執,對方大罵該女是強奸犯的后代,事后又多次在單位散布同樣的言論。雖然其說法基本屬實,但對該女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致使該女不堪忍受輿論的壓力,跳樓身亡。因此,對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兒園、學校、工作單位及住所地對其成長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各方面不僅不得歧視和迫害非婚生子女,還應當認識到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他們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選擇的,社會各界應當對于當事人的隱私給予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給非婚生子女更多的關愛,以彌補他們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總之,給非婚生子女一個健康的生存環境,應當成為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婚姻法修改之前,僅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其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主要是由于當時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隨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強調生父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是,近些年來,出現了一些非婚生子女隨生父生活的情況,這就要求法律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明確其生母在此情況下應當承擔的責任,否則,會造成非婚生子女父母雙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無法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這次婚姻法對此問題作出了修改,明確只要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不論是生父還是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該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如果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絕履行該撫養義務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我國某法院曾處理過一起要求生父支付撫養費的案件。原告是兩個未成年的姐妹,是其母李某與王某在戀愛期間所生,后來李某與張某結婚幾年后,兩原告一直與其生母和張某共同生活。幾年后張某提出與原告的生母李某離婚,并以兩原告不是其所生及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撫養兩原告。為此,兩原告訴請人民法院,要求其生父王某承擔撫養義務。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王某系兩原告的生父,又有一定的經濟條件,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被告王某應當承擔兩原告的撫養義務。后該案經人民法院調解,被告王某同意按每月每人30元付給兩原告生活費,直到兩原告滿十八周歲。
三、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承法的這一規定,使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時與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使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其出生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繼承財產時不分或者少分。同樣,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繼承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時,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非婚生子女的問題,一些國家都規定了準正和認領制度,以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的關系,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所謂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準正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形式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這項制度各國法律的規定有所區別,德國、秘魯等國家僅以生父母結婚為準正的條件;法國、日本、瑞士等國家則以生父母結婚和認領為準正的雙重要求。第二種形式是因法官宣告而準正,即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使婚姻準正不能實現時,可以依照婚約一方當事人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德國等國家采取的是這種方式。非婚生子女通過準正的方式取得了婚生子女的資格,但發生效力的時間有所不同。法國等國家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起算;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家則規定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效力。所謂認領制度是指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實現婚生化的法律行為。認領通常是在非婚生子女無法準正的條件下出現的。認領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任意認領,即生父承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對其承擔撫育義務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強制認領,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主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的制度。強制認領有一定的訴訟時效,瑞士等國的法律規定為從子女出生時起算為一年,法國的規定為二年。我國此次修改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都沒有作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一般該子女均視為是婚生子女。至于強制認領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訴請人民法院通過親子鑒定的方式來確認其子女的生父,以要求其生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目前親子鑒定的準確率也越來越高,通過鑒定證據確鑿的,法院可以強制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按照法律的規定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應遵循這樣一個原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一、若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愿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愿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三、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他(她)送與他人收養時,那么他(她)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時,該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四、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該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該子女時,可與該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并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征求該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后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該非婚生子女,那么,該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該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情況(以你是男方為例):
1.承認是你的孩子: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
2.不承認是你的孩子:由母親撫養。如果孩子母親背著你,偷取到你的DNA樣本,做出了是你孩子的親子鑒定,但是只要你不承認,不簽字確認,都可以不用你撫養。
回答完畢。
非法同居生的孩子由哪一方撫養
非法同居生的孩子由哪一方撫養(一)一般同居關系下非婚生撫養權的確定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二)特殊同居關系下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于特殊的同居關系。在這種情形下,根據實踐經驗,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的確定可能會與一般的同居關系下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有所不同。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于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沒有子女的情況。
關于非婚生子具體該由誰來撫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這里的子女不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還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權利上完全沒有差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時,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解決此類糾紛的基本價值取向,當然,總原則還需要通過父母雙方撫養能力、條件、孩子的個人生活、學習情況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在處理時可做如下認定:
1、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父親直接撫養: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2、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對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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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非婚生子女應由哪一方撫養?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因其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不同,采取的解決辦法也略有不同。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子女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具體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雙方的負擔能力來確定。
解除非法同居的孩子給誰撫養
婚姻法規定的撫養權原則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主要有這樣幾條原則:
1、一周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
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
7、八周歲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見,原則上按孩子的愿望判決。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這個只能你們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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