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戶口能參加土地確權嗎
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在當事人戶口遷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確權的:
1、在當事人是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地;
2、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應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不能確權);
3、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條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戶主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非農業戶口土地能確權嗎
如果在承包期內的農村土地,可以進行土地確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已進城落戶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農民進城落戶后已按我省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關于土地確權 非農業戶口可以進行土地確權嗎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基本含義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
非農業戶口人員確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是有前提條件的,并且只限于戶口遷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內辦理該項:
1、在當事人是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地;
2、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應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不能確權);
3、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條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戶主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擴展資料: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
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采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確權
非農業戶口的土地怎樣確權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依法確權登記頒證,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依法確權登記頒證:承包期內,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在承包期內的農村土地,可以進行土地確權,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已進城落戶并退出承包土地的?,F階段。農民進城落戶后已按我省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領取了經濟補償的、宅基地使用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非農業戶口可以取得土地確權證嗎
非農業戶口可以取得土地確權證嗎可以: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土地確權: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
國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國家所有土地,簡稱國有土地,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锻恋毓芾矸ā返诙l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駛。”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稇椃ā?、《物權法》都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更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边@里所說的城市是指國家設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規中的城市含義。建制鎮不屬于《憲法》、《土地管理法》所說的城市范疇,也不屬于其所說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范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疇,其規定如下:①城市市區的土地;②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③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⑥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非農業戶口人員確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是有前提條件的,并且只限于戶口遷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內辦理該項:
1、在當事人是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地;
2、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應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不能確權);
3、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條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戶主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宅基地使用權,以具有本村村民資格為前提?! ?、不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只要是本村村民,都可以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不是本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法院判決的房屋所有權是只就房屋來確定的,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不代表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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