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猛欧美激情性xxxx大豆行情,日产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日本欧美v大码在线,av蓝导航精品导航

婚姻法的概念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8-14 07:05:10

請問婚姻法中配偶的定義?

:rn婚姻法中配偶的具體定義是指?
夫或妻啊,復雜的解釋有必要嗎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表現在:

1、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后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

2、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

3、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擴展資料

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

共同生活的概念除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含義,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可以通過對《婚姻法》基本原理、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社會傳統倫理觀念進行的分析來理解和明確其含義。

關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應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并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并且雙方相互行使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身份能夠相互理解和慰籍;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是雙方已登記結婚,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擴展資料

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認定,有時并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五個方面。

例如,丈夫甲因工作或學習原因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同時,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廣義概念,是否履行性義務不是考察的重點。

如,丙、丁婚后兩人感情甚好,但因為丙的心理或生理障礙,導致兩人未發生性關系,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五個方面來評判。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婚姻法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擴展資料:

《婚姻法》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一、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共同生活的概念還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擴展資料

一、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雙方已登記結婚。

二、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如題

1、一般概念:

婚姻的定義,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的定義,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一是關于財產方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約定以結婚登記日起效,婚內財產約定以約定之日起效。

二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擴展資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診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組成的親屬團體生活單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的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員間互享法定權利,互定法定義務的親屬團體。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
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界比較公認的見解 :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員互享法定權利、互負法定義務的親屬團體。
看法條可知,不是一兩句話能說明白的。

中國目前婚姻法對于婚姻的定義是什么

謝謝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引起大眾廣泛關注。

相關推薦:

離婚案事務所(邯鄲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

假期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過年能起訴嗎)

領了結婚證彩禮還退么(領結婚證后彩禮錢還可以退嗎)

在哪辦的離婚(離婚是在民政局嗎)

出軌屬于非法同居嗎(出軌多久算非法同居)

主站蜘蛛池模板: 柳江县| 扶余县| 隆化县| 清丰县| 台前县| 积石山| 新兴县| 博爱县| 白山市| 深水埗区| 从江县| 九龙城区| 顺昌县| 阳泉市| 玉门市| 华容县| 梨树县| 墨脱县| 辉县市| 大同县| 维西| 连州市| 开化县| 玛沁县| 安阳县| 徐水县| 大渡口区| 九台市| 思南县| 黄浦区| 罗平县| 阿拉善左旗| 富平县| 讷河市| 海丰县| 务川| 滁州市| 南岸区| 松桃| 梁山县| 仁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