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破產時,欠繳的工資、社保費用應當優先清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工資屬于第一順位的優先債權,必須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優先支付。
申請破產清算:公司因無法償還債務而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包括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后,將指定管理人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工作。
申報債權:員工為債權人,應當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公司欠繳的社保費用,包括工資等各項費用。
優先清償: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工資屬于第一順位的優先債權,應當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優先支付。管理人會在核實欠繳金額后,依法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清償工資費用。
公司欠繳工資、社保等費用不僅是對員工權益的侵害,也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按規定繳納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下責任:滯納金與罰款,對于欠繳社保費用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有權要求其補繳欠款,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為每日萬分之五,按欠繳金額逐日累加。此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在公司破產后,仍可能對公司欠繳的社保費用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公司已經破產,法定代表人仍然可能被要求個人承擔補繳義務,確保員工的社保權益得到保障。員工的救濟途徑,如果公司長期欠繳社保費用,員工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員工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舉報,要求公司補繳欠款;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欠繳的社保費用。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員工還可以作為債權人參與破產清算程序,申報社保欠款,確保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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