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證據全可以一次判離婚嗎
家暴證據全可以一次判離婚嗎
可以,實施家暴一次能判離婚,當事人可以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足以讓法官確信原告確實遭受了被告實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無和好可能,這樣就會判決離婚。家暴證據全可以一次判離婚的可能性很大。法院判定夫妻離婚的依據是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雖然有過實施家庭暴力的經歷,但只要積極改正,以后再沒有實施家庭暴力,法院一般也不會判定雙方離婚的。但是,有足夠的證據,且不能調解的情況,法院會判定離婚。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第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實施家暴一次是否能判離婚
實施一次家暴,若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法院會判決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一方要求離婚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應準予離婚。家暴被視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法院應準予。若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法院亦應準予。總之,一次家暴事件,提供確鑿證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可判離婚。
一次家暴是否可能判離婚
一次家暴可能判離婚。因家暴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因為家暴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民法典》規定,因一方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提出離婚,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法院應先調解,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離婚。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應準予。首次離婚未準,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離婚,法院也應準予。
如果有家暴證據可以一次判離嗎
對方只家暴一次,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也是可以一次性判離的。因為法律規定,一方有家暴情節的,法院調解無效之后應該判決準予離婚。家暴一次也是有家暴情形,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四)單方離婚即同過訴訟手段進行離婚,其程序為以下八個步驟: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子女撫養權。婚姻法確立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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