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債權申報內容
破產重整中,債權人須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通知送達30日內或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債權申報;
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資產重組受理到批復時間
法律主觀:
資產重組的審批時間是,自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的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如果重組計劃的申請獲得批準的,則法院需作出裁定、終止重組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產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破產重整的流程概述如下:
1. 發起申請: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 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申請后,會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同時,通過公告形式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3. 重整計劃提交與批準: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需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該計劃需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法院批準后,方可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
4. 執行與完成: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需執行完畢重整計劃。至此,破產重整流程結束。
【法律依據】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當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依照該法規定進行清理債務。若企業法人存在上述情形,或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同樣可依照該法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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