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了保障債務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對一定期限內即將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的制度。當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或觸發約定條件時,債權人有權在預先設定的最高債權額內,對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這一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最高額抵押是基于限額設定的抵押,即在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一個抵押財產所能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這個數額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的上限,實際債權額度最多不能超過這個限額,但不會超過。
其次,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必須是未來一段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多個債權,而不是在設定抵押時即存在的單一債權。這一特征與一般抵押有所不同,一般抵押通常針對的是一個確定的債權。
再次,最高額抵押是通過一次性設定完成的,抵押物不因債權的陸續發生而變化。也就是說,該抵押物用于擔保整個設定期間內的所有債權。
最后,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這意味著,一旦設定最高額抵押,該債權的轉讓將影響到抵押權的效力,因此在設定時需要特別注意。
什么是最高額抵押
目錄 概念 含義 特點 構成 確定原因 概念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形成的,設立最高額抵押以后,合約雙方當事人就不必再為每一筆交易再去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即可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為交易提供方便,這樣無疑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對社會進步是有很大益處的。 含義 最高額抵押的含義: 一、當抵押權的客體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 二、當抵押權人因抵押物滅失而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抵押物因抵押人的過錯而滅失是不可獲得賠償金的。但基于下列原因的,抵押人一般可獲得相應的賠償。 1.因自然原因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如地震、洪水等而造成的滅失或毀損。 2.因他人侵害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 3.因公共征用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 特點 最高額抵押的特點: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構成 最高額抵押的構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債權債務的總合同,也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債務的總概括,具有連續和不特定兩個特征,但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必要條件。由于最高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而所擔保的債權在決算前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如果沒有最高限額,則無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 (三)決算期。決算期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時間。由于最高額抵押權在其設定時,僅確定了一個范圍,在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的范圍內,債權額可隨時發生變化,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額并不是抵押權實際擔保額,有必要設定決算期。學者形象地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稱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認為:“因有最高限額存在,有人亦稱之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該框子所圍,即為最高限額,由基礎關系所生之債權,可自框子入口進入,故不特定債權可否進入框子,為擔保債權,即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基礎關系(入口)管制。”是不無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圍范圍內,即為最高額,基礎關系所生的債權即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閉時,即是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時。 確定原因 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了債權的確定期間,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如果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不可能再發生,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則可能導致抵押財產被強制拍賣;如果抵押財產被強制拍賣,則抵押權消滅,故最高額抵押應當確定。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或者債務人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于債務人或者抵押人被破產宣告或者被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抵押權人的債權隨之確定。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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