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受理時限有多久
破產申請受理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當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人民法院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同時,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需在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若債務人對申請提出異議,需在收到通知的七日內向法院提出,并在異議期滿后的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視為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延長至三十天。
破產申請受理時限是多久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需在收到申請的5日內通知債務人。此舉措保障債務人能及時得知其破產申請,有權就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或有不適用破產的理由提出異議。法律規定,債務人在收到通知后7日內可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需在異議期滿后的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未收到異議時,法院需在收到破產申請后的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若出現特殊情況需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經上級法院批準后,可延長至30日。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條件
(一)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
(二)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1.形式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為債權人或債務人);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于破產法適用范圍內的民事主體。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2.實質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3.破產申請的駁回。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5.受理前的撤回申請。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三)受理的效果
1、對債務人的約束。
(1)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和提交義務。
(2)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
2、對債權人的約束。
(1)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得行使優先權。
(3)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
3、對其他人的約束。
(1)債務人開戶銀行的協助義務。
(2)債務人企業職工保護企業財產的義務。
4、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終結訴訟。
(3)尚未審結并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4)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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