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停業整頓是不是意味著倒閉
當然不不,兩者不能混淆的。
1、企業倒閉,即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企業倒閉也就意味著企業已經消亡。
2、停產歇業就是陷入了經營困境已經無法繼續經營處于停產歇業階段的公司或者被相關部門查處需要停業整改的的企業。停產歇業企業依然存在,也還有可能繼續恢復生產。
企業破產重整后員工咋辦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其與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并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賠償。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到一年之間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里的月工資是以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的。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經)發〔1991〕35號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企業整頓期間,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破產企業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破產企業的情形分類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1. 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債務人申請破產的。
2. 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 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4. 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裁定的內容應包括:破產債務人的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破產程序以及破產宣告應進行的有關事項,如成立清算組和重新申報債權等。
為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應當將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
1. 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 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 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 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 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 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了解到在何種情況下會導致企業破產。一般企業在宣告破產之后,就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個過程中企業會停止經營活動,作為企業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申報自己的債權,這樣之后才有可能優先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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