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在破產清償程序中,股東所負擔的責任往往受到諸多因素影響。
概括來說,股東僅需根據其實際繳納資本,以有限限度對此類公司的債務進行承擔。
若是股東已經全數注資,便不應對此額外負責。
但是,當股東未能完全履行或未曾履行過他們的出資義務、有抽逃出資行為或者濫用股東權力致使公司資產流失等情況出現時,在破產清算階段,這些股東就必須在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額度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另外,若公司法人資格被否定,股東也可能會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總的來說,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深入分析。
公司破產之后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時,只要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還債;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破產清算的股東承擔責任
破產清算時,股東的責任劃分依據其投資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在公司債務超出其出資額時,股東個人無需承擔額外責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所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股東債務僅限于其股份價值。《公司法》第三條強調,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擁有獨立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債務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責任限于其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責任限于其股份價值。因此,破產清算時,股東的責任范圍嚴格限定于其投資形式所決定的數額,無需承擔超出部分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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