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刑事處罰規定
累犯系構成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者,刑滿釋放或特赦后5年內予以新罪懲治者。
對其處理應累加嚴懲,杜絕緩刑和假釋。
因其較高人身及再犯風險。
量刑時,法院注重累犯前后罪行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深度等要素。
創鑿累犯情形會加劇刑罰幅度,然而加重程度因案而異。
需特別指出,特殊累犯不受上述5年期限約束。
累犯的處罰標準
累犯即經一定刑罰后再次犯罪者,期限為刑滿或赦免后五年內,需從重處罰且不可緩刑及假釋等。
普通累犯需要在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之上刑罰者;
而特別累犯則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等罪行。
對于特別累犯,同樣從重處罰。
總而言之,累犯是法律嚴厲打擊的對象,處罰力度遠超初次犯罪。
累犯的成立條件和處罰
累犯可劃分為一般累犯及特別累犯。
前者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即前罪與后罪皆為故意犯罪,且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后罪亦應處以相應法定刑期。
此外,后罪須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五年之后方能成立。
而特別累犯則專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只要任何時期再度觸犯以上任一類型罪行即可構成。
對于累犯,法律規定必須從嚴懲處,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原因在于累犯往往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和更高的再犯可能,故需施以更嚴格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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