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抗稅罪該怎么處罰?
一、構成 抗稅罪 該怎么處罰 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 法規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對于抗稅罪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 刑法 》第202條規定了兩檔處罰: 1、對情節輕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罰金 ; 2、有下列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1)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2)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稅的; (4)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3、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 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 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抗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據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 沒收財產 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征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淪處。至于對此罪的處罰,按照規定情節較輕的,一般是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還會判處罰金,從這點上來看,爭取適用 緩刑 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欠稅不交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對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解繳。
一、在現實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①非故意的。
有的是不知道應該納稅,有的是知道但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期繳納或者解繳。
②故意的。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占用稅款,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對這兩種情況,不論是否是故意的,稅務機關都要責令其限期繳納,如果過期仍不繳納,也沒有提出延期繳納申請,或者提出延期繳納申請,稅務機關沒有批準,對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上述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避免其無償占用國家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稅款的行為。這類行為的特點是:納稅人有能力繳納欠繳的稅款但謊稱無力給付,而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加以逃避。盡管這類行為的發生是以欠繳稅款為前提,但其與欠稅的不同在于,欠稅是無力繳納,而逃避追繳欠稅是有繳款能力而不繳納。區別兩者的關鍵是: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稅行為人則未采取上述手段。兩者主觀方面也不完全相同,即逃避追繳欠稅具有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盡管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與偷稅都是在暗中進行的,但偷稅隱瞞的是計稅依據(即稅基),而逃避追繳欠稅隱瞞的是繳款能力
二、欠稅不交會負刑事責任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那么是會被判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危害稅收征管罪包括
危害稅收征管罪包括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罪名。
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有哪些特點?
一、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均為故意犯罪,且一般情況下是直接故意,過失不能構成。從犯罪目的看,基本都是牟利性犯罪。
二、依據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除抗稅罪外,單位可以構成絕大多數危害稅收征管犯罪。
三、新《刑法》對危害稅收征管罪普遍規定了罰金刑,且都有罰金下限的規定,體現了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打擊牟利性犯罪的原則。
四、新《刑法》第212條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規定了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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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新稅務職務犯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稅務職務犯罪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逃稅罪、抗稅罪等。具體的立案標準為:
1、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逃稅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3、抗稅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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