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伙股份分配如下:
1、兩個人合伙創業,為了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評估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入股,如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20%和80%;
2、為了平衡二人在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上對公司發展的貢獻不同,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方式予以彌補,進而平衡兩人對公司的貢獻與收益的矛盾和利益沖突;
3、對于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個話題,公司法的慣例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征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自主裁決權了。因為標準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征得2/3投票”67%正好高于2/3投票權。
一、股權取得需要的條件:
1、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非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2、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
3、需依轉讓而取得。
二、股權確認需要的資料有:
1、公司章程;
2、出資證明書;
3、股東名冊;
4、商事登記文件;
5、股權轉讓協議;
6、公司股票;
7、其他文件等。
總而言之,兩人合伙股份的分配方式一般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評估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入股。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征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常合伙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出資不一樣的話,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具體的分配比例也可以由兩人商量而定。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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