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規(guī)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jīng)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股權質押規(guī)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規(guī)定有哪些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
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
2、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法律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xiàn)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一、股權質押登記辦理的方法
(一)股權質押登記部門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已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yè)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二)股權出質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于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范疇。
《民法典》規(guī)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后,質權并不當然設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三)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
1、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3、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上記載的企業(yè)名稱、事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yè)單位名稱等。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shù)量。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公司的股權以及經(jīng)營管理的規(guī)定中,股權的質押、股權的轉讓以及融資登記等都是被嚴格的規(guī)制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辦理股權的變更的時候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應審查哪些內容
企業(yè)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 質押合同 后,應將下列文件報送批準設立該企業(yè)的審批機關審查:
(一)企業(yè)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
(二)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三)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
(四)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yè)出具的驗資報告。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企業(yè)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后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
三、股權質押的手續(xù)
(一)在工商局領取并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提供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
(三)向工商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理或 共同委托 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質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6、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新公司法股權質押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新 公司法 股權質押 的規(guī)定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guī)定,但公司法頒布之前施行的《 股份有限公司 規(guī)范意見》允許設立股份 抵押 。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 質押 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 動產質押 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 債權人 取得對質押股權的 擔保物權 ,為股權質押。 二、股權質押的條件 股權質押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 公司章程 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 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中國《 擔保法 》第75條第1項規(guī)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對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7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guī)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shù)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1條之精神,可以認為: ⑴發(fā)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⑵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 股權變更 的若干規(guī)定》: ⑴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jīng)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⑵投資者用于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jīng)實際繳付出資的。 因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yè) 法規(guī) 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資者在企業(yè)成立后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yè)中,股權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經(jīng)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于企業(yè)注冊資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該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即是適例。中國《公司法》第149條規(guī)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 抵押權 的標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變更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該企業(yè)”。可見,中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該公司。 事實上,新公司法對于股權質押的規(guī)定是比較少的,只是通過相關的規(guī)定,可以體現(xiàn)出新公司法并沒有對股權質押做嚴格的限制。公司利用股權作質押的時候重點還是應該參考擔保法,不過股權質押其實對于公司來說存在的風險也是非常的大的,而且,發(fā)起人在公司成立的三年之內一般是不能夠設立質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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